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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周闯与王胜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闯,王胜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0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周闯,男,1959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湖北省随县。被执行人王胜贤,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执行人周闯与被执行人王胜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闯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立付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童传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