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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2491王余善与杜涛、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善,杜涛,万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491号原告:王余善,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杜涛,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万薇,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余善与被告杜涛、万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王余善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余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余善撤回对被告杜涛、万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余善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