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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佛山市金盈利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兰,佛山市金盈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民初632号原告:李玉兰,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告:佛山市金盈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明大道西163号,营业执照:440684000027612。法定代表人:罗永球。原告李玉兰与被告佛山市金盈利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兰到庭,被告佛山市金盈利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佛山市金盈利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玉兰2016年8月、9月工资合共4779.43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入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3600元保底。2016年9月11日,被告要求原告辞职,当时承诺过几天发工资,但是原告离职后一直没有收到工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被告佛山市金盈利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而且在法定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内没有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原告的农商行账户明细查询及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佐证,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入职被告佛山市金盈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离职。双方约定每月保底工资3600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农商行账户明细查询,原告仅收取了合共5425.88元。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款。按照3600元/月的标准计算,原告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13日(合共44天)的工资应为5280元(3600元/月÷30天/月×44天),原告主张4779.43元是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金盈利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玉兰支付工资款人民币4779.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佛山市金盈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燕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泳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