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勇贞与被执行人段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406号申请执行人刘勇贞,男,汉族,住宁县平子镇,农民。被执行人段小东,男,汉族,住镇原县孟坝镇,农民。被执行人闫万军,男,汉族,住宁县平子镇,农民。刘勇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段小东归还其借款10000元,闫万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元,由段小东负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万军自觉履行了判决书所判处的案件款100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75元已经由被执行人闫万军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鸿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山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