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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国伟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63号被执行人:何国伟,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皖16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国伟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何国伟未缴纳二审1405元的诉讼费用及案件执行费用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国伟名下银行存款1455元至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施柏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