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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蔡启贵、况定琼与朱洪均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启贵,况定琼,朱洪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784号申请执行人蔡启贵、况定琼被执行人朱洪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金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杨厚全审判员  王 跃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