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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凤国与程桂凤、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国,程桂凤,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559号原告:陈凤国,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凤,男,汉族,住蓟州区。被告:程桂凤,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云,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杰,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营,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凤国与被告程桂凤、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0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凯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