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存东与唐来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存东,唐来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216号原告:高存东,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效国,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来田,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存东与被告唐来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存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存东撤回对被告唐来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83元,减半收取3391.5元,由原告高存东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欧晓彬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