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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高存东与唐来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存东,唐来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2216号原告:高存东,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效国,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炯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来田,男,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存东与被告唐来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存东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存东撤回对被告唐来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83元,减半收取3391.5元,由原告高存东负担。审 判 长  李进运审 判 员  欧晓彬人民陪审员  单宝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尹崇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