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81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丽云与孙德双、孙广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云,孙德双,孙广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云,女,1957年4月29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孙德双,男,1965年5月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孙广振,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云与被执行人孙德双、孙广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德双、孙广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丽云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781执1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