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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丽云与孙德双、孙广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云,孙德双,孙广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14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云,女,1957年4月29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孙德双,男,1965年5月5日出生,住铁力市。被执行人孙广振,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住铁力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云与被执行人孙德双、孙广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力市人民法院(2016)黑0781民初68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德双、孙广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丽云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781执14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泷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