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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5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1292祁翠珍与周加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翠珍,周加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5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祁翠珍,女,1969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被执行人周加标,男,1953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申请执行人祁翠珍与被执行人周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了(2016)苏0925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内容如下:“被告周加标差欠原告祁翠珍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金30000元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周加标于2016年7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合计845元,由被告周加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48045.00元,执行申请费为621.00元。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5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