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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熊某某、宋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熊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066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1984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1977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刑初8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移送执行刘某某、熊某某、宋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标的为赃款人民币4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乐潮蓉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