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11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源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万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福源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烟台万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442号原告:烟台市福源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路69号。法定代表人:曲昭强,董事长。被告:烟台万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东街111号。法定代表人:石文静,董事长。原告烟台市福源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万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福源金属表面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63元,减半收取计38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晓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