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02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原告冯卫星与被告段启荣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星,段启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332号原告冯卫星,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被告段启荣,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段虎孩(系段启荣父亲),男,1947年出生,汉族,无业,住阳泉市。原告冯卫星与被告段启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晋03民终65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晋030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还本院重审。2017年4月5日,原告冯卫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卫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94元,减半收取计3197元,由原告冯卫星负担。审 判 长  荆海红人民陪审员  杨彩虹人民陪审员  李宝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