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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执6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致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6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东胜南路。被执行人:李致东,男,1966年12月生,住献县。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5)献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献民初字第22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白胜旺执行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