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甘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193号原告:甘某,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温某,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甘某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甘某承担。审判员 袁武衡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