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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425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伟与祝土根、郑德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祝土根,郑德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4255号之五原告:李伟,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刘小凡,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祝土根,男,1959年2月9日生,汉族,杭州市殡仪馆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陈磊、陈思,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德娣,女,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李伟诉被告祝土根、郑德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伟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95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刘 洁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