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邹文前、福建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文前,福建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11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邹文前,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福建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铜盘路302号4楼。法定代表人:陈秀钗,总经理。上诉人邹文前、福建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撤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邹文前、福建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2014)台执行字第1087-3号执行裁定将讼争房产低价抵债给陈文德,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并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原审裁定以上诉人已经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由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后就不能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故执行异议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同时并存,二者并不排斥。上诉人邹文前、福建华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台江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3民撤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台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原审起诉人不服(2014)台执行字第1087-3号执行裁定,已于2016年10月8日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被台江区人民法院驳回复议申请并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维持。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人仅限于对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撤销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而不包括执行裁定。原审起诉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2014)台执行字第1087-3号执行裁定的第三人,故不能向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立案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潘晓慧审 判 员 杨贵先法官助理 林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源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