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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5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周连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周连根,朱忠美,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5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汤铭。被执行人周连根,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朱忠美,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11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712559734。法定代表人李妍。被执行人周俊,1992年7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6)浙杭证执字第383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连根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