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15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周连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周连根,朱忠美,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周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5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399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汤铭。被执行人周连根,1966年4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朱忠美,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浙江元通汽车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511号7楼,组织机构代码:712559734。法定代表人李妍。被执行人周俊,1992年7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6)浙杭证执字第383号执行证书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周连根所有的浙A×××××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