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南京常香御兴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华,南京常香御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华,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南京常香御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砂珠巷小区02幢1902室。法定代表人:齐智慧,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金华与被执行人南京常香御兴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梅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4民初10107号民事判决,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协助暂扣南京常香御兴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A×××××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朱学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