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金沙与湖南鹏鑫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沙,湖南鹏鑫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金沙,女。被执行人湖南鹏鑫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波。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5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24703.67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11.33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从2017年2月15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4月5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005元、执行费286元,共计262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鹏鑫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2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