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02民催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催88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军校街5号。法定代表人崔震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琴琴,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8647027、票面金额330000元整、出票人常柴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9月20日、收款人为常州市康诚机电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国元审判员 曹建平审判员 范凌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启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