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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明英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明英,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人徐明英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2月1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6日22时许,公安民警在涪陵区江东街道将被告人徐明英抓获,从其随身携带的灰色提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13.19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97克。被告人徐明英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徐明英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明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徐明英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至2017年2月17日被羁押2日,应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30日止。)二、没收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3.19克和甲���苯丙胺片剂3.97克,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