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铜陵市市政劳务有限公司与周建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市政劳务有限公司,周建波,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市政劳务有限公司,周建波,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33号原告:铜陵市市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淮河路华福商城14层。法定代表人:王淳。委托代理人:陈万青,安徽古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波,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杨容,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漯河区。第三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石城大道。法定代表人:郭本华。委托代理人:施鲍中,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铜陵市市政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波,第三人安徽华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铜陵市市政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市市政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陵市市政劳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47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市市政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 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