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某(西安)有限公司与史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27号申请人某(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桂萍,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婷,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史某某,女,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申请人某(西安)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史某某购买的现登记在某(西安)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1号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后西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相关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某(西安)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某(西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史某某(身份证号:)购买的现登记在某(西安)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1号第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2076312)。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姣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