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支祥林、葛婉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支祥林,葛婉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支祥林,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婉根,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上诉人支祥林因与被上诉人葛婉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以及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中已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支祥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江平审 判 员 崔 丽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叶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