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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7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东亮与林军、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亮,林军,于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7297号原告:王东亮,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玖英,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军,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阳县。被告:于冬,女,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泗阳县。原告王东亮与被告林军、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东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玖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军、于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东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7日,被告借原告现金30000元,并约定一个星期归还,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诉讼请求。被告林军未作答辩。被告于冬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7日,被告林军向原告王东亮借款30000元,约定一个星期归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因而成讼。另查明,被告林军与被告于冬于1994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31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林军应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关于利息,原告王东亮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因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于冬未在借条上签名,其应在夫妻共同财产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东亮借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于冬以其与被告林军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林军、于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 判 长  朱兴剑代理审判员  张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