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胡昊睿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昊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2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昊睿,男,27岁(×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山县,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6月8日被羁押,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史建君、高峰,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6]8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昊睿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昊睿及其辩护人史建君、高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昊睿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的一天,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金道花园金达街40号1301号,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9300元的价格,向张某1(另案处理)非法出售苏卡达陆龟(Geochelonesulcata)4只。并通过顺丰快递将该4只苏卡达陆龟从广州运输到北京市。被告人胡昊睿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金道花园金达街40号1301号,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姜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豹纹陆龟(Geochelonepardalis)1只。并通过顺丰快递将该只豹纹陆龟从广州市运输到北京市;于2016年5月至6月的一天,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姜某非法出售辐纹陆龟(Astrochelysradiata)1只。被告人胡昊睿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的一天,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金道花园金达街40号1301号,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9100元的价格,向杨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苏卡达陆龟(Geochelonesulcata)7只。并通过顺丰快递将该7只苏卡达陆龟从广州运输到北京市。被告人胡昊睿于2016年6月8日在广州被民警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昊睿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行政许可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我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昊睿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胡昊睿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胡昊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二、被告人胡昊睿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属于同种较重罪行。三、被告人胡昊睿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四、被告人胡昊睿主动认罪,且积极退赔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所得。五、被告人胡昊睿人身危险性不大,且系初犯。请法院对被告人胡昊睿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昊睿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16年3月的一天,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金道花园金达街40号1301号,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9300元的价格,向张某1(另案处理)非法出售苏卡达陆龟(Geochelonesulcata)4只。并通过顺丰快递将该4只苏卡达陆龟从广州运输到北京市。被告人胡昊睿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金道花园金达街40号1301号,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姜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豹纹陆龟(Geochelonepardalis)1只。并通过顺丰快递将该只豹纹陆龟从广州市运输到北京市;于2016年5月至6月的一天,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向姜某非法出售辐纹陆龟(Astrochelysradiata)1只。被告人胡昊睿在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于2016年6月的一天,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金道花园金达街40号1301号,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9100元的价格,向杨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苏卡达陆龟(Geochelonesulcata)7只。并通过顺丰快递将该7只苏卡达陆龟从广州运输到北京市。被告人胡昊睿于2016年6月8日在广州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证人张某1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中旬,张某1从微信名叫“李小姐的店”网友处买了6只苏卡达陆龟,通过支付宝一共支付了9300元,张某1微信名为“impossibleisnothing”。3月15日左右,该网友通过顺丰快递给张某1家中寄了5只苏卡达陆龟,包装陆龟的纸箱子被民警起获了,剩下的1只张某1让“李小姐的店”直接发给了青岛的一个网友。因为该网友卖张某1龟箱和灯没有要钱,张某1就想用龟来抵。3月20日左右,张某1将其中1只苏卡达陆龟卖给了微信好友“A大正”。以及张某1辨认出自己的微信账户、“李小姐的店”微信账户、包装陆龟的纸箱及快递单、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和头像、“李小姐的店”支付宝信息、与“李小姐的店”转账记录、“李小姐的店”出售给自己的4只陆龟。2、证人张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3月20号左右,张某2使用“A、太阳图案大正星星图案”的微信名从微信名为“impossibleisnothing”网友处购买了一只苏卡达陆龟,当时说1400元左右。后又买了一只辐射陆龟,当时说3300-3500元。张某2支付了500元定金,网友是通过大巴把两只龟发到辽宁虎跃客运站的。2016年4月中旬,这两只龟相继死了。以及证人张某2辨认出网友“impossibleisnothing”的微信号、自己的微信号、支付宝号、转账记录、聊天记录。3、证人程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年初,程某在微信上看见微信名为“impossibleisnothing”网友在发布出售苏卡达陆龟的帖子,程某就和该网友聊天,问了问苏卡达陆龟的问题。3月,该网友微信上说有个腹甲12厘米的苏卡达陆龟价格2000元左右,问程某要不要。程某没有回微信,也没有购买该只苏卡达陆龟。以及证人程某辨认出网友的微信名、自己的微信名、聊天记录。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明:经鉴定,涉案动物为陆龟科的苏卡达陆龟;苏卡达陆龟在中国无自然分布,属于《CITES公约》附录II中的物种;4只苏卡达陆龟的参考案值为人民币13360元。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民警对张某1的家北京市门头沟区龙门新区小区4号楼1单元304室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以及对起获物品主要特征进行勘验的情况。6、扣押清单、快递单证明:起获的陆龟4只、手机2部、粘有快递单的快递箱一个已被扣押。7、证人姜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7月,姜某从微信名“李小姐的店”网友处买了1只辐射陆龟,通过支付宝支付4000元。2016年4、5月,姜某从微信名“李小姐的店”网友处买了1只豹纹陆龟,通过支付宝支付了1200元。这两只龟都是通过快递发过来的。以及姜某辨认出“李小姐的店”出售的2只陆龟、自己的支付宝账户、2016年5月的支付宝付款账单、“李小姐的店”两个微信号、自己的微信号、微信交谈记录、快递单。8、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明:经鉴定,送检的第一类涉案动物3只为陆龟科的豹纹陆龟,在中国无自然分布;第三类涉案动物1只为陆龟科的辐纹陆龟,在中国无自然分布。其中辐纹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豹纹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民警对姜某的家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西里30栋3门1203室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起获疑似豹纹陆龟3只,疑似印星陆龟2只,疑似辐射陆龟1只。以及对上述涉案物品的主要特征进行勘查的情况。10、扣押清单证明:起获的疑似豹纹陆龟3只,疑似印星陆龟2只,疑似辐射陆龟1只,手机1部已经扣押。11、证人杨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底6月初,杨某从微信名“李小姐的店”网友处买了7只苏卡达陆龟,通过支付宝转账9000多元。上述陆龟是网友通过顺丰快递寄到杨某家中的。以及杨某辨认“李小姐的店”微信号、自己的微信号、支付宝转账记录、“李小姐的店”购买的苏卡达陆龟。12、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明:经鉴定,送检的第四类涉案动物7只为陆龟科的苏卡达陆龟,在中国无自然分布。其中苏卡达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民警对杨某家北京市门头沟区龙门新区B2一号楼3单元404室进行勘验检查,起获疑似蜥蜴1只、疑似陆龟12只、疑似陆龟标本3只、疑似石猴2只。以及对涉案物品的主要特征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14、扣押清单、快递单证明:起获的疑似蜥蜴1只、疑似陆龟12只、疑似陆龟标本3只、疑似石猴2只,手机1部已经扣押。15、被告人胡昊睿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胡昊睿辨认自己的支付宝信息、自己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张某1的支付宝信息、出售给张某1的苏卡达陆龟4只、装龟用的快递箱及快递单、自己的微信信息、杨某的微信信息、与杨某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快递单照片、出售给杨某的7只苏卡达陆龟的情况、姜某的微信信息、聊天记录、快递单照片、出售给姜某的豹纹陆龟1只、出售给姜某的辐射陆龟1只、从其家中起获的辐射陆龟1只,豹纹陆龟死体2只。16、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关于确认办理野生动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函证明:来函提及的辐射陆龟属于《CITES公约》附录I物种,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属于《CITES公约》附录II物种。收购、出售、运输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申请办理相应行政许可。17、广东省林业厅出具的关于野生动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证明:该厅未受理、批准胡昊睿出售、收购、运输豹龟、辐射陆龟、苏卡达陆龟及其制品的行政许可申请。18、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站出具的复函证明:辐纹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的物种,根据《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核定该物种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局出售、收购和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政许可事项》等相关规定,2016年1月底前,在北京市从事出售、收购、利用和携带运输辐纹陆龟,需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申请,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取得《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豹纹陆龟、缅甸陆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物种,根据《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核定该物种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从事出售、收购、利用和携带运输以上物种,需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提出申请,并取得《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姜某、杨某未向北京市园林局提出过出售、收购、利用、运输上述动物及其制品的申请。19、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关于野生动物制品许可有关事项的复函证明:该司自2004年7月1日以来至今未批准姜某、杨某等人员直接向该局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制品的行政许可事项。20、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明:经鉴定,送检的第一类涉案动物2只为陆龟科的豹纹陆龟,在中国无自然分布;第二类涉案动物1只为陆龟科的辐纹陆龟,在中国无自然分布。其中辐纹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豹纹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21、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从“IPHONE”牌手机内提取并恢复出与杨某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与姜某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的具体情况。22、手机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人胡昊睿通过微信与张某1、杨某、姜某交易聊天的情况,以及胡昊睿通过微信、支付宝收款的情况。2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民警对被告人胡昊睿的家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金道花园金达街40号1301室进行勘验检查的情况,起获2只冰冻的疑似豹纹陆龟死体,1只疑似辐射陆龟。以及对上述物品主要特征进行勘查的情况。24、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该局在侦办“张某1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中,张某1供述从微信名“李小姐的店”的广州男子处购买过大量苏卡达陆龟。经侦查,广东籍男子胡昊睿有重大作案嫌疑。2016年6月8日,民警将胡昊睿传唤到案,并从其家中起获疑似辐射陆龟一只,疑似豹纹陆龟死体2只。25、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起获2只冰冻的疑似豹纹陆龟死体,1只疑似辐射陆龟、iphone手机1部已经在案扣押。26、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出具的野生动物接收证明书证明:疑似辐射陆龟活体一只已经移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27、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物品保管说明证明:起获的冰冻豹纹陆龟死体2只现保管在门头沟森林公安处物证室。28、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民警在侦办胡昊睿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中,胡昊睿到案后供述:1、其于2016年3月间,通过微信方式出售给张某1苏卡达陆龟6只;2、其于2015年5-6月、2016年5月通过微信方式先后出售给微信网友姜某1只辐射陆龟和1只豹纹陆龟;3、2016年5月底-2016年6月初,通过微信方式先后出售给微信网友“A宠帝国”(杨某)5只辐射陆龟和7只苏卡达陆龟。根据胡昊睿供述,2016年6月16日,民警先后将杨某、姜某抓获,二人均对从微信网友“李小姐的店”(胡昊睿)手中购买陆龟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9、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胡昊睿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确认。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一份证明,被告人胡昊睿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600元。该证明材料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昊睿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昊睿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成立。被告人胡昊睿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胡昊睿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并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昊睿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22年6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六百元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冰冻的豹纹陆龟死体两只与本案无关,退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孟丽娟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人民陪审员 何西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雪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