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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3刑初31号公诉机关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张家口市桥西区。2016年5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张西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卫民、高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桥西区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张家口市桥西区的晨光文具店,盗窃该店内红米手机一部(2015年7月购买价1300元)、电子表三块(进价每块75元,计225元)。2、2015年4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到张家口市桥西区建设西街一小卖部内,以购买香烟的名义,让被害人梁某将价值3442元的香烟放置在柜台上,趁梁某不备将香烟抢夺后逃匿。3、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张家口市桥西区某药房内,盗窃蜂蜜1瓶、创可贴10片、避孕套1盒(共计销售价105.3元)。4、2016年5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张家口市经开区某物流院内,趁失主李某卸货之际,盗窃失主放在货车驾驶室内的男士手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后被告人张某某持李某银行卡至银行柜员机,盗取卡内现金人民币1600元。5、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胡某(在逃)、窦某(另案处理)到张家口市桥西区某小区姚某家中,盗窃姚某家中现金人民币900余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抢夺罪。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述后又翻供。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到张家口市桥西区一小卖部内,以购买香烟的名义,让被害人梁某将价值3442元的香烟放置在柜台上,趁梁某不备将香烟抢夺后逃匿。2、2016年2月27日,被告��张某某到张家口市桥西区晨光文具店,盗窃该店内红米手机一部(2015年7月购买价1300元)、电子表三块(进价每块75元,计225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发还失主。3、2016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张家口市桥西区某药房内,盗窃蜂蜜1瓶、创可贴10片、避孕套1盒(共计销售价105.3元)。4、2016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张家口市经开区某物流院内,趁失主李某卸货之际,盗窃失主放在货车驾驶室内的男士手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手机一部以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后被告人张某某持李某银行卡至银行柜员机,盗取卡内现金人民币1600元。5、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胡某(在逃)、窦某(另案处理)到张家口市桥西区某小区姚某家中,盗窃姚某家中现金人民币900余元。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梁某陈述:1、2015年4月24日晚23点多,其在张家口市桥西区的小卖部来了一个男子要买香烟,他给拿出5条零7盒软中华(每条550元)、1条大云烟(每条195元)、4盒红方印(每盒28元),总价值3442元的香烟放置在柜台上。男子让他再拿一条软中华烟,他弯腰拿烟的时候,男子提上香烟就跑了。梁某店内安装有监控,对张某某进行了辨认。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6年2月27日,其在张家口市桥西区的晨光文具店上班,13时左右发现放在店内桌子上的红米手机(2015年7月购买价1300元)不见了、同时被盗的还有电子表三块(进价每块75元,计225元)。3、被害人左某陈述:其是张家口市桥西区某药房的经理,2016年5月9日上午10点,其怀疑当天上午有个人是小偷,就给药房总部的监控室打电话,让看一下药品被盗没有。监控室告诉其确实有个人把药品拿走了,经查询药品发现被盗蜂蜜1瓶、创可贴10片、避孕套1盒(共计销售价105.3元)。4、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5月13日13时许,其开车来到张家口市经开区某物流院内卸货,由于驾驶室门没锁上,等卸完货发现放在货车驾驶室内的男士手包和白色魅族手机(2015年5月购买价1300元)不见了,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0元左右和四张银行卡、身份证。5月17日其发现被盗的银行卡在银行柜员机被取现金人民币1600元。5、被害人姚某陈述:2016年5月16日14时11分,其从张家口市桥西区某小区家中出来,在下到四楼的时候看到两个男子在敲401的门,其没有在意。等14时25分送完孩子回家后,发现家中现金920元被盗。6.同案犯窦某的供述: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其和张某某、胡某吃完饭后由胡某开车拉着在街上转逛,沿路寻找盗窃目标。到了大境门外一个小区,其和张上去,胡某在车上等着。进到楼里挨个敲门,家里有人就说找人找错了,结果敲打六楼一户里面没人开门,他就拿出事先在网上买的锡纸开锁工具,撬开这家防盗门,他和张某某进入了卧室,偷了900元钱。出来后给了胡某300元,他俩每人分了300元。7.同案犯胡某的供述:2016年5月十几号的一天下午2点左右,其开车拉着“杂碎”、“小峰”去大境门的一个小区,他们俩下车后进了楼房里一个单元不到两分钟就出来了,又进了一个单元,大约十多分钟又出来,叫他开车拉他们走。后来又在街上转了一圈,给其车加了100元的油,还给了他300元钱。8.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作案时间、地点及盗窃、抢夺的财物与被害人陈述及同案犯供述基本一致。9、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判决书证实: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10、案发现场监控视频、银行取款监控录像;扣押的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发还清单;银行取款明细;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抢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新罪,应当将新发现的罪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决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翠芳审 判 员  梅 英代理审判员  贾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闫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