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4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琪等与张广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琪,金宝芝,张广德,甘南县鑫宝顺运输有限公司,梁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赵琪,女,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申请执行人金宝芝,女,1953年11月23日出生,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张广德,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甘南县鑫宝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法定代表人于守禄,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梁秀英,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赵琪、金宝芝与张广德、甘南县鑫宝顺运输有限公司、梁秀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琪、金宝芝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广德、甘南县鑫宝顺运输有限公司、梁秀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赵琪、金宝芝人民币423367.1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广德、甘南县鑫宝顺运输有限公司、梁秀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赵琪、金宝芝也未能提供张广德、甘南县鑫宝顺运输有限公司、梁秀英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赵琪、金宝芝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张广德、甘南县鑫宝顺运输有限公司、梁秀英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张广德、甘南县鑫宝顺运输有限公司、梁秀英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赵琪、金宝芝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赵琪、金宝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陶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