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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辖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和平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挺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牟���路98号。法定代表人:宋向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在管辖异议程序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只应对起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上诉人所提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以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真实,必须经过开庭实体审理才能解决。被上诉人提交的《新潮时代广场工程款支付有关问题的函》复印件与其在听证过程中提交的该函原件不符。上诉人没有出具过该函,经核对,该函所加盖的“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系伪造,上诉人因此就印章真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但原审法院以其在程序审理阶段对相关证据只作形式审查,并不对案件实体情况进行审查为由,未同意对印章真伪进行鉴定,却对上诉人诉请的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具体金额进行实体审理,超越了法定审查权限。该案上诉人的诉讼标的额超过3000万元,属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该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该案由原审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提起诉讼时请求人民法院明确予以保护的金额,应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载明的诉讼请求金额为准。至于当事人的诉请金额是否属实以及能否得到支持,则属实体审理范畴,不属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审查范围。就本案而言,根据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金额,本案诉讼标的额���过3000万元,属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范围。烟台新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新潮时代广场工程款支付有关问题的函》,以证明其欠付工程款不足3000万元。原审法院在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函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未同意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该函所加盖公司印章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迳行依据该函所载明的内容,认定本案诉讼标的额不足3000万元,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所在地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合同项下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具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权的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6民初57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光审 判 员  王忠代理审判员  闫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