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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5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杜萍与北京信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萍,北京信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5443号原告:杜萍,女,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芳,男,193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北京信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原告杜萍与被告北京信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萍以需要重新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04元,由杜萍自行负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