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友、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5执729号申请执行人:陈友,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倪家堰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066645039。法定代表人:郭燕荣。陈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北劳仲案字[2017]第1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0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在(2017)浙0205执72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姚江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质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方晓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