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11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石继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石继军,石清国,石保锋,石福来,石清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1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级支行。住所地:阳谷县七级镇。负责人:张厚涛,行长。被执行人:石继军,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石清国,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石保锋,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石福来,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石清厚,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3)阳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告石继军、石清国、石保锋、石福来、石清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告石继军、石清国、石保锋、石福来、石清厚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