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林建强与刘道忠、吴赛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强,刘道忠,吴赛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38号原告:林建强,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刘道忠,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吴赛娇,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林建强与被告刘道忠、吴赛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林建强于2017年4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建强撤回对刘道忠、吴赛娇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林建强负担。审判员 江元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运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