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刑初2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某街办某村*组。2016年7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西堡村、南留村境内的陕西省监狱工程内的西安监狱于2015年冬季开始动工兴建。由陕建集团总公司西安监狱项目部具体施工。在该施工现场南侧,是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西堡村村民草莓种植园,种植园户涉及西堡村六十余户,草莓种植面积上百亩。2015年年底以来,西堡村草莓园种植户以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存在白灰扬尘现象,对其草莓棚造成污染,导致草莓减产为由,要求施工方予以赔偿,双方为此进行过交涉。后经对施工标段在施工期间对周围农作物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为:西安监狱标段施工标段项目区拟建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及声环境质量状况良好。2016年1月下旬,西堡村草莓种植户就扬尘污染问题与西安监狱施工方多次交涉,但双方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在引镇街办的主导下曾进行过三次谈判,均无果而终。2016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及张某、王某、某亮、杨选某、吴某(均已判刑)、犯罪嫌疑人某东(在逃)、引镇西堡村草莓种植户李小某、吴省某、李维某、某媛、岳迎某、徐某、某冲某、白孝某、吴定某、某维、某迪等西堡村部分村民先后三次以拉横幅堵门等方式,对西安监狱项目施工现场的大门进行封堵,并阻挡该工地施工。据报案称造成施工方各种损失费用合计约147万元。经委托评估,西安监狱建设项目因上述三次被西堡村村民封堵大门及阻挠施工,造成人工及机械费用损失共计柒拾陆万伍仟肆佰伍拾伍元贰角肆分(¥:765455.24)。2016年3月16日15时至18时,以被告人张某某及张某、王某、某亮、杨选某、吴某等人为首的引镇西堡村草莓种植户与李小某、吴省某、李维养、某媛、岳迎某、徐某、某冲某、白孝某、吴定某、某维、某迪等西堡村部分村民,以拉横幅的形式封堵西安雁引公路,造成交通中断长达三小时,扰乱了当地的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当日下午公安民警果断处置,现场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等随案移送的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事生非、逞强耍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针对起诉书所载犯罪事实,张某某表示,其并未参与2016年3月16日的封门堵路行为,现表示认罪伏法。经审理查明: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西堡村、南留村境内的陕西省监狱工程在完成征地补偿手续后,该工程内的西安监狱于2015年冬季开始动工兴建,具体施工单位为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西安监狱项目部。在该施工现场南侧,是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西堡村村民草莓种植园,草莓种植户涉及西堡村六十余户村民,草莓种植面积上百亩。2015年年底以来,西堡村草莓园种植户以陕建集团总公司西安监狱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存在白灰扬尘现象,对其草莓大棚有扬尘污染,导致本年度草莓减产为由,要求施工方给予赔偿,双方并为此进行过多次交涉。2016年1月6日,陕西科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引镇境内的陕西省西安监狱施工标段在施工期间对周围农作物的影响进行了监测和评估,其评估意见为:西安监狱标段2015年9月5日至2016年1月5日期间,施工标段项目区拟建地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良好、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2016年1月下旬,西堡村草莓种植户就扬尘污染问题与西安监狱施工方又曾多次交涉,但双方就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施工方意见为:陕西科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显示其施工对周边草莓并无影响,村民提出补偿属无理要求,如种植户坚持要求补偿,应拿出环境污染的证据,按司法途径解决。草莓种植户意见为:施工方在施工期间产生的白灰扬尘就是污染了自己的草莓棚,也拿不出具体的证据,也不按司法途径解决,也不做任何环境监测,无论怎么说施工方就得赔偿损失(损失诉求达数百万),否则就要采取封门的方式迫使施工方答应其诉求。此间,在引镇街办的协调下,双方曾就补偿问题进行过多次谈判,均无果而终。2016年3月3日以后,被告人张某某及张某、王某、某亮、杨选某、吴某(以上五人已另案判处)及犯罪嫌疑人某东(另案处理)、引镇西堡村草莓种植户李小某、吴省某、李维养、某媛、徐某、某冲某、吴双某、岳迎某、某维、某迪等西堡村部分村民先后以车辆封堵及拉横幅等方式,对陕建集团总公司西安监狱项目施工现场的大门进行封堵,并阻挡该工地施工,还曾于2016年3月16日下午封堵雁引路道路交通,具体情况如下:1、2016年3月3日至4日,以张某某、某东、王某、某亮、杨选某、吴某为首的引镇西堡村草莓种植户与其余部分村民用车辆对西安监狱项目施工现场的大门及场内道路进行封堵,据报案称造成项目施工方人工及机械费用损失共计约27万余元。2、2016年3月11日下午,以张某某、某东、某亮、杨选某、吴某为首的引镇西堡村草莓种植户与其余部分村民直接进入西安监狱项目施工现场,并对现场施工进行阻挡,致施工被迫中断,据报案称造成施工方各种费用损失合计约26万余元。3、2016年3月14日下午至2016年3月16日下午,以张某某、某东、王某、某亮、杨选某、吴某为首的引镇西堡村草莓种植户与其余部分村民采取拉横幅及车辆封堵的方式,对西安监狱项目施工现场的大门进行封堵(张某某、某东、王某于3月16日中午因故离开),据报案称造成施工方各种费用损失合计约93万余元。4、2016年3月16日15时至18时许,以张某、某亮、杨选某、吴某为首的引镇西堡村草莓种植户与其余部分村民,以拉横幅的方式对西安雁引公路进行封堵,造成该路段交通中断长达三小时。在劝阻无效后,公安民警将封堵该路段的涉案人员杨选某、吴某、李小某、某媛、岳迎某、李维养、白孝某、吴定某、徐某、吴省某、某冲某、某维、某迪等十三人现场抓获。2016年7月28日10时许,公安长安分局引镇派出所民警接匿名举报后,在引镇西堡村张某某家草莓棚附近将涉案在逃的张某某当场抓获。2016年5月18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对陕西省西安监狱建设项目因上述三次被引镇街办西堡村村民封堵大门及阻挠施工所造成人工及机械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鉴定,损失数额共计柒拾陆万伍仟肆佰伍拾伍元贰角肆分(¥:765455.24元)。案发后,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监狱雁塔第一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部及其负责人于2016年8月19日出具书面意见,表示因西堡村村民已多次向该公司表示歉意,该公司愿对村民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另查明,在引镇西堡村草莓种植户数次封堵西安监狱施工现场大门并阻挠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及已另案判处的王某、张某、某亮为主要组织者。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破案及抓获经过、相关情况说明;3、请愿书、引镇街道党政机关对3.16群体性事件的意见;4、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西安监狱工地损失费用清单、施工合同、工人工资表;6、户籍(身份)证明。二、证人证言1、证人某媛证称:2016年3月14日、3月15日、3月16日我总共去封堵监狱工地大门三次,这三次每次去封堵的人有杨选某、妮子、吴某、秋芳,但秋芳老不说话,只是在旁边听着呢。每次去闹事,都是张某某、某东、白岁某、三峰,还有我丈夫王某负责叫的人。王某在村长和几个当哥的劝说后就不再参与了。2、证人李小某证称:2016年3月3日下午,我村的几辆汽车停在监狱工地大门口,不让监狱工地的车辆出入,当时有张某某的车辆,还有一辆我村王某的蓝色车,其他的车我没有印象。我基本上都是下午去参加堵门的,开始就是有些人开车堵门,后来到14、15、16号就开始拉横幅堵门。最后一天下午三四点钟发展到我们拉横幅把雁引路给堵了。最后一天我记得很清,民警将工地的两个人拉上警车要带走调查时,我在现场喊警察拿了工地的黑钱了,我喊了几声就不喊了。接着杨选某和我村的会计媳妇到车前面挡住警车不让走,后来我村某亮在现场多次叫群众砸警车。在现场某亮多次骂公安人员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并煽动现场群众与公安人员对抗。3、证人岳迎某证称:2016年3月16日下午,我也参与了拉横幅堵路。当时有吴某、徐某、李小某、某迪在现场。某迪在现场听说她妈杨选某被打后情绪激动,对警察乱喊胡叫。我还看到杨选某说她被监狱工地的人打了,她当时躺在警车前面,阻挡警察将打人的人带离现场,并对警察乱喊叫。4、证人吴省某证称:年前的时候,工地东边草莓棚主吴大元过来和我们闲聊,聊到这个监狱工地的事情,他告诉我们这个监狱工地有白灰扬尘,对草莓园有污染,对我们身体不好,还告诉我们监狱这方给他们一户赔了2万元钱。我们当时听到这话后感觉很意外,之后就把这话传开了。西堡村三队的王某、二队的张某某就开始四处说,让我们集合起来去监狱工地讨说法。这期间,我们许多草莓种植户在张某某、张三某的棚中开过会,会上王某、张某某他们说监狱对我们的影响,让我们团结起来去找工地讨要说法。横幅是王某他们制作拿来的,上面的字我不知道是谁写的。主要是王某在草莓园放音乐,我们一听音乐就知道要到工地那边去,这是我们年前就约好的。我村的某迪、某媛、岳迎某、徐某、吴定某、吴某、某冲某、李维养、何孝民、某程、李小某应该堵路了,他们和我一起被带到公安机关。5、证人徐某证称:2016年3月16日下午,从工地内出来上百人要撕我们的横幅,我们就自然撕扯到一起,他们还有人推我们堵门的小轿车,还将我村的杨选某打伤,过了几分钟派出所就出警了。此时就有人将横幅往雁引路上拉,我也上前拉住了横幅堵上了雁引路。过了半个多小时,来了特警,我们就扯了横幅。因为杨选某、冯智某、吴某三个人比较能说,所以我们选他们做代表和政府项目部交涉。我们这边几次去封门堵路都是王某先在其棚外放的黑色音响,放流行音乐。平时自己听时放的音乐声不大,但是封门堵路放的声音特别大,草莓种植户就知道要去封门了。要出发时王某驾驶他的小轿车,某东有时也驾着他的比亚迪轿车,按喇叭叫人出发,张某某有时也开着他的黑色大众轿车叫人,还有其他车我记不下来。我记得表现情绪激动的有杨选某、吴某、会计的妻子。田超、某亮多次对出警民警无理,用言语刺激。2016年3月3日,工地的经理说对我们没有污染,这时王某、某东、张某某、王涛几个人就驾驶小轿车将工地门口堵了,其他人也跟着起哄。6、证人李维养证称:2016年3月3日的时候,张某某就把我们村民都召集起来,然后一起到监狱工地大门挡着。张某某还叫来了七八辆小轿车,其中有王某的蓝色赛欧,老黑(张某某)黑色车,还有张生、吴闯的车,其他几辆车我没记住。2016年3月11日的时候,我们又在老黑他们的召集下,一起到工地把施工的工人挡住。2016年3月14日下午的时候,老黑、王某他们又召集大家到工地上去阻挡他们施工。2016年3月16日的上午,老黑、王某两人又用喇叭放音乐的方式将大家召集在一起,然后开车一起到工地上去谈判。大概是到了下午16时的时候,我听说我村几个女的被工地的人打了,所以我也到工地现场去了。看到一辆警车在门口,杨选某、王付真两人坐在警车前面,不断用手拍打警车的引擎盖。某亮、吴某等人大喊大叫,说什么“警察打人”之类的话。之前我们说好放音乐就集合,有时也喊,说“到时间了”,王某用喇叭放音乐,我们都知道意思,就是要到工地去。横幅是谁制作的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横幅上的字是冯智某想出来的。7、证人某冲某证称:2015年冬季以来,每一户的草莓产量均较往年产量明显减少,草莓种植户张三某、王某二人为首煽动大家称是北临的监狱工地扬尘污染影响草莓产量,并组织大家去监狱工地索求赔偿,去监狱工地闹事,阻止监狱工地施工。每次去都是王某开着自己的蓝色雪佛兰轿车,在草莓地前后叫人,用喇叭喊着叫人,并要求每户出一个人,闹了两次张某某、某东也加入到王某、张三某的背后组织。他们经常开会研究,大多数在王某家的草莓棚开会。张三某在农历2016年后得到了一些监狱工地的承包活,以至于张三某将自己的草莓棚全部卖给我村的张小民,他专心在工地上挣钱,最后王某也得到监狱工地的承包活。8、证人某维证称:2016年1月开始,是三峰和王某两个人提出来的,组织村民到工地去找管事的说了两三次,后来三峰、王某又叫上了张某某(外号老黑)、吴双某、吴全某、吴某、杨选某、某东一起商量。9、证人吴定某证称:2016年3月16日下午4点多,参与堵路者有我女儿吴某、我村张根某、我村张康某,他们几个喊得最美,我印象深,其他印象不深的,有几十个人。10、证人某迪证称:我到现场后站到我妈跟前,蹲下问我妈有事没,我妈说她没事,让我回去。我转到我村某亮跟前,某亮煽动我说在警车里面那个民工打了我妈,并给我用手指,并大声煽动我让我用车把那个民工撞死。11、证人王晓虎证称:横幅是谁制作的我不知道,字是我写的。大概内容是“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这些字,一共写了五个横幅,是我村冯智某叫我写的,他出主意,该写啥内容,我都是按他的意思写的。横幅是引镇西堡村村民某东从他家里拿来的。笔和墨水是张某某、某东叫人从引镇街道的商店里购买的。12、证人冯智某证称:横幅上的字是王某虎写的,内容是我想出来的。张某某、王某、某东他们几个人找我商量写横幅的事情,是2016年3月份的一天,他们几个来找我要写个横幅造个声势,引起其他部门的注意。13、证人吴双某证称:2016年3月3日下午,当时张某某、王某、某东、某亮等人组织杨选某、吴某等其他草莓种植户来到西安监狱工地大门,先到监狱工地办公室和施工方谈判,但双方未谈到一起,接着张某某、王某二人分别用黑色大众轿车和雪佛兰赛欧轿车将西安监狱工地大门封堵了,紧接着杨选某、吴某就站在监狱工地大门口阻挡监狱工地人员和轿车进出监狱工地,其他西堡村村民受该二人煽动,一起拥到监狱工地大门前将该大门封堵了。14、证人李维某证称:今年春节前,最开始是张某(又名三峰)和张某某(外号老黑)喊说监狱工地施工现场把我们的草莓影响了,让我们一起去工地讨说法,还让每户至少出一个人参与。后来王某也加入他俩组织大家去挡工地,约好信号是王某把音响声音放的很大,我们就聚集一起朝工地走。15、证人吴省某证称:三峰在过年前一直和张某某、王某召集大家一起去工地要钱,后来他把草莓棚卖了,在之后就没见。16、证人李新某证称:张某去西安监狱工地时每次都是带头去的,并且该人负责为西堡村草莓种植户谈判赔偿事宜,我认为他和王某是此次事件的主要组织者。三、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工作人员张万某(系陕建集团总公司工程三部乙方负责人)2016年3月15日述称:引镇监狱工地甲方为陕西省西安监狱筹建处,乙方为陕建集团总公司工程三部。工地占地1300余亩,其中征用引镇西堡村土地80余亩。工地于2015年10月13日开始动工,前期施工还算顺利,但到了2016年1月上旬就有村民某栋找到监狱工地说他想在工地打桩,后期在2016年3月3日和2016年3月11日,分别有西堡村二三十村民以监狱工地施工扬尘影响村民草莓产量为由来监狱工地讨要说法,并用轿车堵门。2016年3月14日大约有十五六个西堡村村民拉着横幅又将监狱工地大门封堵住,不允许施工车辆进出监狱大门,后经民警现场劝说,到了晚上八九点左右村民才自行离开。关于村民所说的问题,我们已答复村民可就造成的损失向法院起诉,我们还在进一步与引镇街办、西堡村村民在协商处理中。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称:我一共到过西安监狱工地三次。年前阴历11月份的一天,我看见我家的草莓大棚上落有白灰扬尘,听我村的人说是西安监狱工地施工造成的,我就和我村的张某(外号“张三某”)、吴双某三人商量后一起去找监狱工地一个姓张的经理去谈判,张经理说下来可以到环保局做环境评估,我们就离开了。年前腊月十五的一天和2016年2月中旬的一天,我还和村里的草莓种植户到西安监狱工地去和他们协商过两次,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西安监狱工地施工被阻挡我不清楚是谁组织的。2016年3月14日下午4点多,我也在西安监狱工地大门口。我的外号叫“老黑”、“黑娃”。2、同案犯张某供述及辩解称:我一共去了两次,分别是年前腊月二十六七去过一次,再就是2016年3月16日这次。环境质量检测结果显示对草莓产量没有影响,西堡村村民对检测结果不予认可,接下来我就组织大家写请愿书并在上面按手印,某东、王某、张某某等人对此做法表示同意。我和某东、王某、张某某一起将请愿书送到引镇街办和派出所。2016年3月16日下午,我也在西安监狱工地大门口,我当时看见几十个村民手拉横幅将雁引路堵了,某亮也在现场煽动群众闹事,还有张新全在现场叫嚣着说警察不行把西堡村村民逮了的话。我在警车放广播后就离开了现场。我隔壁王某每次都会放音乐。王某前期用喇叭放音乐组织西堡村草莓种植户到西安监狱工地及监狱工地大门去封堵,阻挡西安监狱工地正常工作。后期我就不清楚了。3、同案犯王某供述及辩解称:我从年前一直到3月16日封门堵路那天,一直都到西安监狱工地去着呢。其中还有几次没去,我记不清楚了。2016年3月3日这天我驾驶我车牌为陕AM32**的蓝色赛欧轿车来到西安监狱工地,将车停在工地的停车场内,出来时被阻挡在监狱工地大门口的水泥路上,我将车扔在路边,然后自行离开监狱工地。2016年3月16日中午12点时我和某东、吴传学、张某某一起开车到西安环保局,直到当天晚上八点我们才回到村子里,我当天没有参与封堵雁引路。封堵监狱工地大门是引镇街办政府的人叫村民去的。政府的王孟某说如果村民把监狱工地大门堵了,就有人出来解决问题,然后政府就能搭建平台解决草莓减产的事情。我们都是自行去的,没有联络暗号,每次去没有人用喇叭。4、同案犯某亮供述及辩解称:2016年3月3日这天下午四五点,张某某、王某、某东、杨选某、吴某就在监狱大门口阻挡监狱车辆。我当时就在监狱工地大门口不让停放在大门口的电动车和三轮蹦蹦车挪开,让他们继续阻挡在大门口。接着我就将监狱工地的一扇大门关上,不让其他车辆人员进出监狱工地。紧接着我走到监狱工地的水泥路上,当时王某的蓝色赛欧轿车在监狱里面的水泥路上停着。我和某东挥手示意让王某把车开过来将监狱水泥路封堵上,王某紧接着就开车到了水泥路一侧将该水泥路封堵了,其他车辆不能通行。2016年3月16日这一天,我在监狱工地大门口看到有好多村民手拉横幅已经将雁引路封堵了,其中吴某和杨选某手拉横幅站在横幅前面,雁引路双向不能通行。接着有人要将横幅撤下来,但是我拉着横幅不让他们撤下来。我在现场还当着好多村民说:“把人dui死了有人赔钱呢,不行就把西堡村人都逮了”。张某某、王某、某东三人是组织者,杨选某、吴某两人联络其他草莓种植户去封堵西安监狱工地大门口,该两人算是积极参与者,我也算是积极参与者之一吧。5、同案犯杨选某供述及辩解称:2016年3月3日下午,我到了之后就见到七八辆小车堵在监狱工地大门口,同村的白岁某、吴双某、黑娃(张某某)、王某、某东这几个站在车前。封门的车我印象中有王某的一辆蓝色小车,其他的车我并不知道。当时张某某、王某、某东、某亮、三峰(指张某)、吴某都在监狱大门口。2016年3月11日我到工地后,大门口就挡着一条白色大横幅,某东、张某某、某亮等人就在横幅前站着,后来警察来了,让拆横幅,没人拆。某亮不断地挑衅警察,吴某情绪激动,大喊大叫。某亮说“谁动就是谁有本事把西堡村村民全抓走”,后来警察强拆了横幅,我便上前坐在地上,也喊开了。后来警察都被调走了,我们还拍手称好。当天晚上警察还到某东的棚里谈了很长时间。2016年3月14日这天,张某某、某东、某亮等人组织吴某和我,还有西堡村草莓种植户用横幅将西安监狱工地大门封堵,某亮在现场挑衅警察,并说要到警察家吃饭。2016年3月16日这天,吴某、张某某、某东、王某、还有我在现场用横幅拉起来将监狱工地大门封堵了。我和吴某站在横幅前将监狱工地大门及雁引路堵住了,还有就是某亮挑衅警察,煽动其他草莓种植户围攻警察。让大家去监狱工地的组织人员有张某某、某东、王某、吴双某,还有三峰,他后来不来了。我感觉我被逮捕冤枉,我的行为不至于被逮捕。6、同案犯吴某供述及辩解称:我们草莓棚在东边是老棚,我们这边基本上都是某东叫我们去。西边的草莓棚是新棚,那边主要是杨选某、张某某、王某、张三某叫人。张三某主要是前期叫人,后期他把草莓棚转让出去就基本上没有封门堵路,只是2016年3月16日封堵雁引路的时候他在参与堵路。2016年3月3日这天,张某某、张某、王某、某东、某亮等人召集西堡村草莓种植户来到西安监狱工地的大门,该五人指使草莓种植户将监狱工地大门封堵了。其中某亮指使引镇西堡村村民用电动车和三轮蹦蹦车将西安监狱工地大门封堵,之后某亮和某东指使王某将其轿车从内侧道开过来,斜着停放在西安监狱工地内水泥路内,以阻挡其他车辆通行。2016年3月11日这天,张某某、王某组织我和杨选某还有引镇西堡村草莓种植户到西安监狱工地的斜坡上阻挡筛灰机继续干活。下午四时许,吴康某去监狱工地时问我去不去,我就跟着去了。这些人进去后就挡住工地的器械,我也跟着挡。2016年3月14日上午9时许,一堆人说要到监狱工地去,我就跟着一起去了,过后杨选某和桂英等人拿出白色黑字的横幅,我和吴康某、荣荣、王某、徐某等七八个人上来绑到监狱门口。直到下午5时许,引镇派出所的警察劝说我们离开,我们几个女的就帮忙收拾了横幅放到王某的三轮车上。2016年3月16日早上10点多,我到监狱门口看情况,横幅已经挂好将监狱门口堵住了。某亮在现场命令我和杨选某等人坐下用手拉着横幅,并在现场煽动西堡村村民说“不行把西堡村村民都逮了”之类的话,某亮还在现场煽动一老头说“去把警车砸了”。张某在现场煽动我村的某迪说“去,用车把人dui死”之类的话,还说不行把村里七八十岁的老头、老太太都弄来堵门、堵路。我说的三峰、张三某指的就是张某本人。7、犯罪嫌疑人某东供述及辩解称:我去监狱工地包括前年腊月二十六七、2016年3月3日和3月11日、3月14至16日这四次。封堵西安监狱工地的大门、阻挡监狱工地施工以及封堵雁引路是张某某、王某、张某、某亮等人组织的,我每次去都是张某某、王某、张锋、某亮等人叫我去的。每次都是张某某召集王某、张锋、某亮等人到张某家的草莓棚里商量事情,他们几个商量事情时不会叫我,每次都提防着我,把我当成西堡村村长派来的卧底。封堵西安监狱大门以及雁引路的横幅是张某某、王某等人找来的,该横幅是在我家草莓大棚里写的。他们几个叫我去,我每次都去了,我算是积极参与者之一吧。五、鉴定结论1、西安监狱雁塔监狱标段迁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长价鉴字(2016)06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六、提取、辨认笔录及相关材料1、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民警于2016年4月16日在被告人王某草莓大棚中提取到黑色戴乐音箱一个;于2016年3月16日在西安监狱工地大门口提取到横幅一条(未随案移送)。2、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及现场图。七、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现场视频截图。上述证据经综合审查分析,证实所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承认其此前并未如实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除2016年4月16日其因与某东、王某、吴传学去西安市环保局反映问题而未参与封门堵路外,对公诉机关所控其余犯罪事实均予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王某、某亮、杨选某、吴某等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西安监狱施工项目多次停工受损,并致雁引路交通一度中断,确已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犯罪名成立。张某某与张某等同案犯属共同犯罪,应据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法予以处罚。就此,经对控辩双方提交之证据综合分析,应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并未参与全部滋事活动,但其应属上述滋事活动的主要组织者,且在参与滋事活动过程中表现积极,作用突出。基于以上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被控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及积极参加者,应系共同犯罪之主犯。据本院认定事实,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虽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据此可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害单位对被告人之犯罪行为已予谅解,量刑时亦可酌情从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姚化鹏审判员 马婉贞审判员 田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