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兴平市满堂红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党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兴平市满堂红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党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81民初52号原告:陕西省兴平市满堂红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善锐。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大,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党谊,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原告陕西省兴平市满堂红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党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省兴平市满堂红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大,被告张党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陕西省兴平市满堂红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9990元,(其中1890元无欠条)。二、诉讼费由被告张党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015年11月,原告向被告供应饲料,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9990元。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供饲料53袋每袋130元,计饲料款6890元,当时付3000元,后经多次催收,在2016年4月份还2000元,剩余1890元一直没给,无欠款手续。2015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供饲料75袋每袋108元,计8100元,有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不同借口拒付。被告张党谊辩称,原告所说的欠款9990元属实,我俩再协商一下如果我在两天内没给付就由法院判。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015年11月,原告向被告供应饲料,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9990元。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供饲料53袋每袋130元,计饲料款6890元,当时付3000元,后经多次催收,在2016年4月份还2000元,剩余1890元一只没给,无欠款手续。2015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供饲料75袋每袋108元,计8100元,有欠条。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一直未清偿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党谊归还原告陕西省兴平市满堂红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欠款9990元,判决生效后一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党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文峰审 判 员 王瑞芬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