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昭祥因与被申请人罗崇凯、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昭祥,罗崇凯,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181号申请人薛昭祥,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被申请人罗崇凯,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李红梅,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薛昭祥因与被申请人罗崇凯、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崇凯、李红梅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薛昭祥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昭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崇凯、李红梅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