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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昭祥因与被申请人罗崇凯、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昭祥,罗崇凯,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保181号申请人薛昭祥,男,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被申请人罗崇凯,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申请人李红梅,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申请人薛昭祥因与被申请人罗崇凯、李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罗崇凯、李红梅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薛昭祥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昭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罗崇凯、李红梅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楚扬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贺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