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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高全龙与杨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全龙,杨德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1907号原告:高全龙,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杨德光,男,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高全龙与被告杨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高全龙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全龙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全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高全龙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毛振淼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温咪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