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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王承美与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美,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03行初15号原告王承美,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谢怀春,系原告王承美丈夫,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幼儿园教师,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艳龙,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新,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杨,该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戴兵,该局市中区分局七贤派出所民警。原告王承美诉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以下简称“市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承美诉称,原告是市中区七贤镇九曲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住宅,2015年4月市中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找到原告表示原告宅基地以及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要求原告与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原告要求对方提供合法征收手续,对方拒不提供。双方意见未达成一致,也没有签署相关协议。2015年9月7日,原告房屋遭非法强拆,原告合法财产受到侵害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说明情况。市中分局七贤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简单询问了情况后带原告到其单位作笔录。2015年9月8日,原告房屋再次遭非法强拆,同样报警后被告单位民警到达现场后拍了几张照片后离开。2015年9月13日,原告房屋第三次遭强拆,被告单位民警接到报警后未处理。原告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原告对其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其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其合法财产受到损害之时公安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法定职责之一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当公民合法财产受到损害时,公安机关理应依法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但被告接到报警后,未对上述事情作出处理。原告已于2016年10月31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立案申请书,要求被告对违法侵害原告财产权的行为进行查处,被告未履行其职责。原告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对原告2016年10月31日的申请作出明确答复(申请内容为:申请故意损害申请人财产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法定处罚)。在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其诉讼请求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第175条规定,被告如果认为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予以立案,被告如果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应该向原告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就此事项给予原告明确答复。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驳回原告王承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迟 忱人民陪审员  周庆华人民陪审员  刘新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