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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特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颜月琴与周文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月琴,周文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民特69号申请人:颜月琴,女,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周文彬,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代理人:周赢(系被申请人周文彬儿子),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弄***号***室。申请人颜月琴申请认定周文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颜月琴称,丈夫周文彬患有老年痴呆,生活需要人照顾。现为了处理周文彬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周文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颜月琴为监护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周赢称,同意申请人颜月琴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周文彬,男,1949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政民路XXX弄XXX号XXX室。被申请人周文彬与申请人颜月琴系夫妻。2017年1月9日,经申请人颜月琴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文彬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周文彬患有XXX疾病性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2017年3月8日,申请人颜月琴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周文彬患有XXX疾病性痴呆,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节事实有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为证,故申请人颜月琴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颜月琴系周文彬的妻子,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周文彬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文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二、指定颜月琴为周文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佳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