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6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沙县湘龙风枝汽车水箱销售部、杨庆真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县湘龙风枝汽车水箱销售部,长沙县湘龙风枝汽车水箱销售部经营者杨庆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632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海玲,该公司员工。被告长沙县湘龙风枝汽车水箱销售部,住所地长沙市长沙县。被告兼被告长沙县湘龙风枝汽车水箱销售部经营者杨庆真,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湘龙风枝汽车水箱销售部、杨庆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湘龙风枝汽车水箱销售部、杨庆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县湘龙风枝汽车水箱销售部、杨庆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被告长沙县湘龙风枝汽车水箱销售部、杨庆真没有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县湘龙风枝汽车水箱销售部、杨庆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亚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安琪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