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苗盼与孙静生命权、健康权、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盼,孙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368号原告:苗盼,男,1980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孙静,女,1994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盼与被告孙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华忠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