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赵宜波、杨景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赵宜波,杨景兰,侯林威,戴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5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01-04号铺,组织机构代码67183227-0.负责人:黄超。被执行人:赵宜波,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杨景兰,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侯林威,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嘉禾县。被执行人:戴宗荣,男,199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宜波、杨景兰、侯林威、戴宗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宜波、杨景兰、侯林威、戴宗荣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4665.68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飞审判员 周海涛审判员 张草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