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与宜兴市诚誉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宜兴市诚誉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4729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庞德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晶晶,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宜兴市诚誉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国,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宜兴地税局)于2016年3月6日,对被执行人宜兴市诚誉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誉公司)作出的宜地税欠处四字[2016]01002号税务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经审查已作出(2016)苏0282行审72号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诚誉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后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遂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明该公司负债较多且已停止经营,目前已无资产可供执行。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3月6日作出的宜地税欠处四字[2016]01002号税务处理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毅斌审判员 杭旭伟审判员 叶棋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殷逢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