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26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同,陕西惠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甲,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有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99年元月自由恋爱认识,同年10月8日结婚登记。2003年8月10日生长女沈某,2010年3月4日生次女沈某乙,两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长女沈某,次女沈某乙由被告沈某甲抚养,长女沈某的抚养费被告自理。原告王某某自2017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沈某乙抚养费300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每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三、各人经手的债务由各人负责偿还。四、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何有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逸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