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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阜阳市易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易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1351号原告:阜阳市易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临路32号。法定代表人:赵雨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曙,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开发区京九街道办事处一道河东路275号。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锦,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阜阳市易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易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易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阜阳市易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阜阳市易游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梅鑫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