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民初2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陶丽敏与被告孙世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丽敏,孙世波,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27号之二原告:陶丽敏,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曙光,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宇,黑龙江任曙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世波,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告:XX,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原告陶丽敏与被告孙世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陶丽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丽敏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财产保全费380元,由原告陶丽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星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明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