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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皮勇与天津渝湘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鞍山道店、天津渝湘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勇,天津渝湘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鞍山道店,天津渝湘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830号原告:皮勇,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渝湘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鞍山道店,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35号二至三层。负责人:郭俊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亮,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渝湘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三马路165号双鹿大厦内一、二楼。法定代表人:郭俊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亮,天津海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皮勇与被告天津渝湘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鞍山道店、天津渝湘江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勇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798元,减半收取计1899元,由原告皮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乔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