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福崧与吴锡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崧,吴锡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18号原告张福崧,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埔县,委托代理人傅杰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奔波,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锡其,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李琼丽,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燕(兼)书记员 赵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