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黄德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121刑初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平,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昭平县。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被昭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昭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平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宛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德平从钟山县公安镇牛庙野生动物养殖场购买眼镜蛇、从昭平县各乡镇不知名群众手中收购白鹇、竹鼠等野生动物,向昭平县城的群众及鼎盛酒家销售获利。2016年11月13日,昭平县森林公安局在对被告人黄德平经营的昭平县城综合市场地下一楼的21号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并查扣了被告人黄德平收购回来存放在店内的野生动物和制品。经鉴定,依法扣押的野生动物有平胸龟死体11只、舟山眼镜蛇活体1条、孟加拉眼镜蛇活体4条、眼镜蛇制品2段、白鹇制品3只、果子狸制品2只、野猪肉制品12斤、灰鼠蛇制品5条、竹鼠制品3只、棘胸蛙制品7只。其中,列入《濒危野��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物种有:平胸龟死体11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有:舟山眼镜蛇活体1条、孟加拉眼镜蛇活体4条;眼镜蛇制品2段;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白鹇制品3只。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德平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德平在庭审中提出11只平胸龟中的大龟是他人的,小龟是自己吃的,不是用来出售获利的辩解意见。���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黄德平从钟山县公安镇牛庙野生动物养殖场购买眼镜蛇、从昭平乡镇不知名群众手中收购白鹇、竹鼠等野生动物,向县城的群众及鼎盛酒家销售获利。2016年11月13日,昭平县森林公安局在对被告人黄德平经营的昭平县城综合市场地下一楼的21号店铺进行检查,发现并查扣了被告人黄德平收购回来存放在店内的野生动物和制品。经鉴定,依法扣押的野生动物有平胸龟死体11只、舟山眼镜蛇活体1条、孟加拉眼镜蛇活体4条、眼镜蛇制品2段、白鹇制品3只、果子狸制品2只、野猪肉制品12斤、灰鼠蛇制品5条、竹鼠制品3只、棘胸蛙制品7只。其中,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的物种有:平胸龟死体11只;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有:舟山眼镜蛇活体1条、孟加拉眼镜蛇活体4条;眼镜蛇制品2段;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有:白鹇制品3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其在钟山县公安镇牛庙开了家野生动物养殖场,养殖场是1985年开始经营的,养殖场有广西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其主要养殖眼镜蛇、眼镜王蛇、滑鼠蛇、灰鼠蛇、豪猪。其卖过蛇和豪猪给昭平一个姓黄的老板,在昭平县市场摆摊的,他也在这里要豪猪。他的电话号码是136××××1248,他都是电话联系其的,然后其通过开往昭平县的客车发货,装运到昭平县给他,近期他要有蛇。今年他有时候要一至两条,有时候也要三条,具体要的条数不定。其卖给他的蛇是眼镜蛇、水律蛇,重的都是两斤以上的蛇。蛇都是活体卖给他们的,豪猪有��候是宰杀好的。2、证人唐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1年开始经营金利酒家,偶尔经营过竹鼠、索蛇之类的动物,这些动物都是在昭平县城综合市场商贩黄德平(绰号“太监”)处购买的,黄德平的商铺在昭平县城综合市场地下一层21号。其需要购买时,就打电话给黄德平送货过来。2016年其在黄德平处购买了竹鼠活体4只,索蛇活体4-5条。其到过黄德平在综合市场地下一层21号门面看货,看见里面有好多野生动物,有活体和死体。活体饲养在笼子或袋子里,死体存放在冰箱里。黄德平的电话号码是136××××1248。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的五叠泉农庄加工过竹鼠,是在今年加工的,具体时间不清楚。竹鼠的来源是绰号叫“太监”的人送来的,“太监”是其在昭平县城综合市场知道的,其除了在“太监”手上收购竹鼠外,���有收购其他野生动物了。4、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其的鼎盛酒家经营家常菜和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有果子狸、蛇类、白鹇、竹鸡、石蛙、白额狸、中华竹鼠、猫狸、水鸡等,野生动物在钟山县公安镇牛庙野生动物养殖场、昭平县城综合市场收购,还有不知名群众拿到酒家的。其在县城综合市场向一个绰号叫“太监”的人送过野生动物到酒家,他的联系电话是136××××1248,在2016年上半年其打电话给“太监”,叫他送竹鼠2只,眼镜蛇2条到其的酒家,眼镜蛇按照120元/斤进行计算。5、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昭平县综合市场地下购置有3间铺面,分别是18号、21号和43号,是2007年购置的。其中21号铺面租给黄德平,绰号“太监”,电话是136××××1248,租有5年左右了。黄德平在店铺里经营野生动物和卖狗肉。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德平出生于1971年10月24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德平于2016年11月13日被警方传唤归案。8、无前科证明,证实截至2016年11月12日未发现被告人黄德平有违法犯罪记录。9、昭平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黄德平没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野生陆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10、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1月13日从被告人黄德平经营的昭平县城综合市场地下一层21号店铺内依法扣押:疑似眼镜蛇活体5条、疑似白额狸死体1只、疑似狗狸死体1只、疑似眼镜蛇死体2条、疑似蛙类死体7只、蛇类死体5条、疑似野猪肉12斤、疑似白鹇死体3只、疑似龟类死��11只、疑似竹鼠死体3只。11、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昭平县城综合市场地下一楼西南面21号店铺,店铺内门口的西面放置有一台白色的冰箱,用于存放野生动物的死体。店铺的南面放置有多个铁丝笼,用于存放野生动物的活体。在店铺内扣押有野生动物的活体和死体。12、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①被告人黄德平对位于昭平县综合市场地下一楼21号门面其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店铺进行了指认;②被告人黄德平对公安机关从其经营的店铺扣押后进行归类包装的野生动物活体和死体进行指认;③经颜某辨认,指出供其辨认的标记为7号的男子即为被告人黄德平。13、《鉴定意见书》,证实对从被告人黄德平店里依法查扣的野生动物蛇类、鸟类、兽类的活体和死体进行���态鉴定:①舟山眼镜蛇,活体1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物种;②孟加拉眼镜蛇,活体4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③眼镜蛇死体2段,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④平胸龟,死体11只,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物种;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⑤白鹇,死体3只,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4、被告人黄德平的供述,证实其在昭平镇综合市场地下室经营21号店铺,公安民警在其店面检查,发现其店里存放有野生动物的活体和死体。经现场清点,被查扣的有疑似眼镜蛇活体5条,用铁笼存放,其他野生动物死体共11袋,分别是疑似白额狸1只、��似狗狸1只、疑似眼镜蛇2条、蛙类7只、疑似野猪肉12斤、蛇类5条、疑似白鹇3只、龟类11只、疑似中华竹鼠3只。这些野生动物活体和死体是其在昭平县五将镇、昭平镇、走马镇街上收购的,是当地的农民卖给其的,其不认识他们。疑似眼镜蛇活体是饲养的,是其在广西钟山县公安镇牛庙的饲养场收购的,是打电话叫饲养场的老板在客车寄送过来的。其他死体都是野生的。其没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其收购的目的是用于出售,卖给不知名的市民。其是从2015年5月份开始经营的,一直到现在。每个月获利约2000元,平时没有出入库记录。其知道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是违法的。其还使用136××××1248这个号码,平时收购的野生动物整只或整条或者屠宰后零售给群众,如果酒家需要其也送货给酒家,卖过给昭平县城鼎盛酒家、金利酒家、五叠泉酒家、富都酒家,2016���其出售白额狸活体5只、索蛇活体6条、眼镜蛇活体5条、竹鼠活体5只给鼎盛酒家,出售有白额狸活体2只、竹鼠活体4只、眼镜蛇活体3条给金利酒家,出售有白额狸活体3只、竹鼠活体5只、眼镜蛇活体4条给五叠泉酒家,出售有白额狸活体3只、竹鼠活体3只、眼镜蛇活体3条给富都酒家,这些都是上述酒家电话订货,其分多次出售,是其把这些动物送到酒家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黄德平提出11只平胸龟中的大龟是他人的,小龟是自己吃的,不是用来出售获利的辩解意见,因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平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黄德平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德平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玉萍代理审判员 刘柳平代理审判员 李 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钟钦廉 来源: